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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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最高限赔5万元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作人性化修改
本报记者 陈晓青

  本报讯 自行车登记取消、道路通行合理限速、无过错的驾驶员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对部分百姓关心的条款做了修改。

  取消自行车登记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自行车登记制度,但此项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弊端渐现。为节约公民的上牌成本,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可不做行政性登记。而针对电动自行车,草案规定较为严格,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并予以公告,申领非机动车号牌后才能上路。

  道路通行合理限速
  合理限速是很多委员、群众的共同呼声,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草案建议增加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公路,最高时速从80公里提高到90公里;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普通公路上最高时速为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为80公里。草案还增加规定: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禁令性标志、标线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划定交通事故赔偿比例
  原草案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定比较模糊,有的委员就提出应根据过错程度不同,分别确定赔偿比例。因此修改后的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10%-20%(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30%到50%、60%、70%到90%不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草案还规定了机动车号牌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偿使用,号牌号码必须公示,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